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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民生领域 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五星体育节目直播目表    发布时间:2026-04-05 04:59:59

  2025年12月12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办理认证证书变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生产地址发生变更后,未按规定办理《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生产地址信息变更,擅自生产、销售电灶类产品,其行为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14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某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面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某品牌馒头面粉,涉案面粉经鉴别判定符合国家相关检验测试标准,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面粉和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某口腔门诊有限公司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在医疗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利用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名义作证明,未经重新审查擅自发布与核准样件不符的医疗广告。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0日,西宁市城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出租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将加工厂房出租给他人使用,并允许他人使用其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实际参与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9日,西宁市城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城中区某面条店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使用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城西区某商户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食品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15日,西宁市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西宁市城北区某干果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2月23日,西宁市湟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湟中区某百货超市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擅自经营烟草制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1月25日,西宁市大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通县某摩托车销售维修部销售不合格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电瓶车及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2月3日,西宁市湟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湟源某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存在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的行政处罚。